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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屆 全 國 美 術 作 品 展                               回首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品徵集方案

 

  由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邀請作品展區組委會委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具體籌備《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作品選送工作。

  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根據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邀請作品展區組委會所制定的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邀請作品實施細則的精神,經諮詢澳門特區政府文化諮詢委員會美術界代表的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徵集方案:

 

一、 組織機構

  鑒於本次活動是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首次以特區身份參加、每五年一屆的全國美術展覽,對推動本地區的藝術創作活動具有深遠的意義。為此特別籌組第十屆全國美展澳門區展覽籌備委員會。

  1、第十屆全國美展澳門區展覽籌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王世紅: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副局長、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展區組委會委員;

 陳迎憲:澳門特區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活動策劃、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展區組委會委員;

 陸 昌:澳門特區政府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展區評委;

 馬若龍:澳門特區政府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展區評委;

  2、為了體現作品由本地區所推薦,籌委會將籌組以本地藝術界人士為主的、以不同專業界別專家所組成的第十屆全國美展澳門區作品推選委員會來負責作品的評選和推薦工作,以確保全面反映澳門地區創作面貌的優秀作品參加《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

  3、展覽籌委會將以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參加歷屆澳門藝術節年展的藝術家為基礎,並歡迎本澳所有願意參加全國美術展覽的藝術家共同參與。

  4、展覽籌委會辦公地點和收件處設于文化局文化活動廳(視覺藝術)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8A,電話:335140,傳真:335143,電郵:av@icm.gov.mo,新聞及查詢網址:www.icm.gov.mowww.macauart.net

 

二、 作品徵集範圍

  《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作品徵集範圍包括:中國畫、油畫、壁畫、版畫、水彩粉畫、雕塑、漆畫、年畫、海報、連環畫、插畫、漫畫、藝術設計。

 

三、 展出方式、時間及作品件數

  《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將於2004912日至1010日在深圳市關山月美術館展出。展出作品件數總計180件,其中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品40件。展出作品不分畫種、不評獎,為確保作品的質素,港澳臺展區組委會將對最後參展的作品進行必要的評審。

  港澳臺展區組委會將從展出的港澳臺作品中,再評選出約30件優秀作品作為特邀作品,參加今年12月初至20051月初在北京舉辦的《第十屆全國美展獲獎作品展》。

 

四、 參展資格、作品要求

  1、凡提交作品人士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居民。
  2、凡自1999年第九屆全國美展以後創作的作品,無論是否參加過何種展覽,均可選送參展。
  3、每位元作者提交及展出作品不得超過兩件。
  4、送展作品一律填寫標籤和一式三份作品淸單,應逐項填寫清楚。標籤、清單將由第十屆全國美展辦公室統一印發。
  5、各畫種送展作品的規格要求見附件,請嚴格執行。

 

五、 作品徵集及退還

  1、收件日期:2004713日至15(上午10時至晚7時,中午不休息,地點同上)
  2、未入選作品退回:2004829日至31(上午10時至晚7時,中午不休息,地點:塔石藝文館)

 

六、 作品評選

  1、《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展區的評委,由第十屆全國美展組委會從全國包括港澳臺的著名畫家和專家中聘請。澳門區評委代表為:陸昌先生、馬若龍先生。評委按照預定的展出作品數評選作品,並從展出作品,按預定的數量評選出參加《第十屆全國美展獲獎作品展》的作品。

  2、港澳臺展區評委作品不參加評選,可自選一件作品直接參加本展區展出。港澳臺展區評委的參展作品數不占各地區送展作品的分配數。

  3、澳門區作品推選委員會成員由本地區各專業人士出任,由澳區評委根據本次展覽相關媒介組合進行提名,並經澳區籌備委員會確認聘請。

  4、澳門區作品推選委員會成員將先對各媒介作品進行初選,然後再交由全體成員以不記名方式產生最後40件入選作品。

  5、澳門區作品推選委員會成員可提交作品參展,但作品需經評選方可入選。

 

七、 展覽費用

  1、根據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組委會規定,參展者需繳交作品參展費,費用在提交作品時收取。

  2、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收費統一標準:雕塑每件作品300元,油畫、壁畫作品每件200元,中國畫、漆畫作品每件160元,藝術設計作品每件150元,其餘畫種作品每件100元。(按澳門元收取)

 

八、 主辦者和參展作者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1、第十屆全國美展組織機構和《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展區組委會及其展覽辦公室均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參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作品的安全(作品安全保護措施見附件)。

  2、凡送展作品作者應確定作品的保險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向保險公司投保。

  3、為了宣傳近年來美術創作的成就,中國美協將在《第十屆全國美展獲獎作品展》結束後,安排赴海外展出。因而,凡選送參加《第十屆全國美展獲獎作品展》的港澳臺特邀作品應視為作者已同意其作品赴海外展出。

  4 、主辦機構(港澳臺展區組委會及澳門文化局)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錄影、出版及宣傳的權利,主辦機構在征得作者同意後有優先收藏作品的權利。

  凡有送作品參加《第十屆全國美展港澳臺地區邀請作品展》的作者,需確認並遵守本邀請方案及港澳臺展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本方案有未盡事項,由第十屆全國美展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邀請作品展辦公室授權澳門地區展覽籌備委員會解釋和協商處理。

 

第十屆全國美術作品展覽
澳門特別行政區展覽作品
籌備委員會
2004
625